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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魏海隆诉朱小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隆,朱小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579号原告魏海隆,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水香路浐灞新城*期*号楼*单元***室。被告朱小娥,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南枝村*组村民,住址同原告。原告魏海隆与被告朱小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海隆、被告朱小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海隆诉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撕扯,被告曾将原告抓伤砍伤,经常离家出走,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对原告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家庭氛围紧张,对孩子成长不利,双方无共同语言,不能交流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魏嘉潞、魏嘉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朱小娥辩称,双方感情尚可,因为有两个女儿,为了孩子有个健康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必须给被告15万,买的房子被告不要了,但是狄寨原上的房子也有被告的份额,必须有个落脚点。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海隆与被告朱小娥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8日在蓝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0月27日婚生一女,取名魏嘉潞;2009年7月7日婚生一女,取名魏嘉诺。双方婚后购买了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水香路浐灞新城2期3号楼4单元301室房子一套、长虹42寸液晶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空调挂机一个、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母子床一副。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缺乏沟通,又不注意控制自身的情绪而时有冲突,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该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要营造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庭氛围。双方遇到矛盾要多沟通,要冷静处理问题,双方发生冲突,均有一定责任,双方都要改正自身的缺点。现被告表示为了两个孩子有个健康完整的家庭,而不同意离婚。原告应本着珍视婚姻珍惜家庭的原则,不应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海隆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