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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乐清市乐欣模具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乐欣模具有限公司、陈乐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乐清市乐欣模具有限公司,陈乐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44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人:杨少伟。委托代理人:钱珍美、徐庆,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乐欣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强,总经理。被告:陈乐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洁,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娄亦捷,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乐清市乐欣模具有限公司、陈乐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50元,减半收取148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洪优青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