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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段再清与彭正斌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再清,彭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段再清。被执行人彭正斌。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段再清与被执行人彭正斌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