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39号申请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海民,邓显平申请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民,邓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8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