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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超与被执行人天津晋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超,天津晋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晋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超,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思孚特商品检验鉴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津开发区晓园新村41门404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6********。被执行人天津晋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2-319室。法定代表人刘晋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晋城。申请执行人王学超与被执行人天津晋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晋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学超于2015���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晋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晋城银行存款人民币495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晋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晋城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4729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晋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晋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守 �  � �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