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何某某,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