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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朱云重与郑州市中原区得意楼饭店、河南宴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云重,郑州市中原区得意楼饭店,河南宴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吉安,吴大平,朱乐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小字第25号原告朱云重,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郭进玲,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爱军,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得意楼饭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经营者高俊伟。被告河南宴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高俊伟,职务经理。被告周吉安,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吴大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朱乐华,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重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得意楼饭店、河南宴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吉安、吴大平、朱乐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云重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云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云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云重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