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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牛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刘某甲,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2009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3月4日婚生子刘某乙、婚生女刘某丙出生。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长时间夜不归宿。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不思悔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所生一子一女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3月4日婚生子刘某乙、婚生女刘某丙出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5年6月2日,原告牛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09)鲁博结字第002491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维持是以双方互相信任、互相扶助、互相体谅为基础的。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甲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虽在婚后因日常琐事产生摩擦,但多系沟通交流不够导致,且没有引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作为夫妻,在处理家庭关系方面,既要考虑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应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原、被告双方只要多沟通,多交流,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的希望,故以不离婚为宜。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向法庭作出陈述,因本案暂不宜判决离婚,本院对上述问题不作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山审 判 员  倪瑞林人民陪审员  郑保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