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木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牛英臣与苏州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英臣,苏州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木商初字第106号原告牛英臣。委托代理人韩静,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兵。原告牛英臣与被告苏州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长栋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英臣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建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英臣诉称,被告在承接保洁业务后,将其中的部分室内清洗工作交由其(绰号牛老三)具体实施。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其为被告从事保洁业务,但被告未能结清保洁费用。2014年2月20日,被告向其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其保洁费100000元,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后,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保洁费100000元。被告通建物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牛老三保洁费共计100000元。欠条金额处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落款处有杨小兵、杨旺运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原告称,被告在承接保洁业务后,将其中的部分室内清洗工作交由其实施。但被告未能结清2012年和2013年的保洁费用。后,被告在2014年2月向其出具了欠条。杨旺运系杨小兵父亲,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欠条中载明的牛老三为其绰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保洁费100000元,并提供了欠条。欠条注明,被告结欠牛老三保洁费100000元。原告称,其绰号为牛老三,该欠条系被告向其出具的。结合原告持有该欠条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抗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本院认定,被告结欠原告保洁费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英臣保洁费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苏州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长栋人民陪审员 段莹玉人民陪审员 袁秋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