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鹿邑县民政局与费亚丽离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终字第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张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费亚丽,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杨站,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刘丰产,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生,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峰,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因离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鹿邑县民政��以被上诉人费亚丽与原审第三人刘丰产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