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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88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786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从2015年10月28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78600元为止,若一期未付,自愿支付违约金20000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8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