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民初字0115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江苏省镇江市��徒区。委托代理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云马,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郑某某及一女郑小某。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但最近几年来,被告沾染赌博等恶习,并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经常离家不归,丧失了家庭责任心,经原告多次劝阻无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郑某某辩称,被告并未沾染赌博恶习,也没有与异性不正当交往和长期离家不归。被告��时外出是与朋友一起去玩,有时是因为原告对被告比较冷漠导致心情不好而外出消遣。因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左右,两人共同在镇江创业从事家俱经营,2007年在镇江市丹徒区南盛家园小区购置了一套住房。近几年,由于原告猜疑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加上其他日常生活琐事,引发了双方的争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两人从江西上饶到江苏镇江共同创业经营,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虽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往等原因而产生摩擦,一定程度上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只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多做开诚布公的交流沟通,以家庭建设和小孩的培养教育为重,互相关心对方,夫妻感情是能够修复的。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