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益平与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平,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张益平,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介休市人。被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经天路84号。法定代表人:武清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平诉被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益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益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益平负担。审判员 郭龙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