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曹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曹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镇街道XX小学。李XX申请执行曹X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移交XX县XX镇XX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单元房一套。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该房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