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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孔令锟与鹿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锟,鹿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228号原告孔令锟,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被��鹿君,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锟与被告鹿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令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锟撤诉。案件受理费六百零八元,由原告孔令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