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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翠平与仙桃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平,仙桃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李翠平,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段少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洪波,系该局法制支队警察。委托代理人曾利华,系该局法制支队警察。被告湖北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曾欣,系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黎小应,系该厅法制总队警察。委托代理人李晓慧,系该厅法制总队警察。原告不服被告仙桃市公安局作出的仙公(杨)行决字(2015)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湖北省公安厅作出的鄂公复决字(2015)0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于2015年8月25日、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仙桃市公安局的负责人刘明超、委托代理人樊洪波、曾利华、被告湖北省公安厅的委托代理人黎小应、李晓慧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平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湖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平负担。审判长 李 密审判员 秦武山审判员 王建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