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二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广东与胡向阳、原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东,胡向阳,原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810号原告白广东,男。被告胡向阳,男。被告原晓静,女。原告白广东诉被告胡向阳、原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林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广东,被告胡向阳、原晓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广东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18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6月2日给付,月息2分。时至今日,二被告不讲诚信,未履行还款义务。虽经多次催要,未果。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并按约定月息2分的标准给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胡向阳、原晓静辩称,借款属实,此款用于做生意。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为了生意需要,于2013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2日,月息2分。借款后,二被告未付本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欠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且已经组织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欠据来主张权利,二被告未持异议,双方借贷的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向阳、原晓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广东借款18万元,并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林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