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灵与胡光明、张子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灵,胡光明,张子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49-2号申请执行人:陈灵,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光明,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子馨,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光明在徽商银行长江路支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