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永锋与黄呀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锋,黄呀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锋,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高锋街道。被执行人黄呀仔,男,汉族,现住云浮市云城区高锋街道。申请执行人朱永锋与被执行人黄呀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88-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用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担保情形已经消灭,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用作担保财产的查封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朱永锋用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登记在其名下思铭牌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