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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盖殿祥与MaxWPrince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盖殿祥,MaxWPrince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盖殿祥。委托代理人:桓邵武,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铮,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MaxWPrince(中文名:王龙)。再审申请人盖殿祥因与被申请人MaxWPrince(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盖殿祥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认定盖殿祥构成不当得利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账户系盖殿祥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其对该账户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二、盖瑞霞在生前已经对案涉款项进行处分,该款项与被申请人无关。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故盖殿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为由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案涉账户系盖瑞霞以盖殿祥的名义开设的,账户内的款项理应属于盖瑞霞所有,盖殿祥主张账户内的款项系盖瑞霞给其母亲的赡养费依据不足。盖殿祥将该账户内的案涉款项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汇给盖瑞霞,之后在该汇票未丢失的情况下到中国银行将该汇票挂失,该笔款项返还给盖殿祥,导致对该笔款项享有继承权的被申请人无法解付,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而盖殿祥未提供其持有该笔款项的合法根据,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盖殿祥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妥。据此,盖殿祥的上述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盖殿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盖殿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