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方××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08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原告方××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巧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清、李楠,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且长年无夫妻性生活。自2013年1月原告回其父亲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录音资料五份,证明原、被告无夫妻性生活的事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曾多次沟通离婚事宜,但被告多次拖延;证据二、住宅房屋购销合同、发票及收据各一份,证明红旗南路金研里2号楼1门401号房屋系原告父亲出资购买,系原告婚前财产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有的录音内容不真实;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陈××辩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11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准,现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称自2013年1月回其父亲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间虽因琐事而意见不一致,但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和现有生活。同时应指出,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出现危机,对此被告应清醒认识到婚姻关系,已到破裂边缘,其既不同意离婚,即应主动与原告沟通,检查自身不足,为维护夫妻关系作出努力。原告亦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再给被告和好之机会,坚持离婚不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