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和燕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王和燕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号。经营者:赵娜娜,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飞洋,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燕。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与被上诉人王和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768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申请撤��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峰玻璃加工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