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佳判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佳,小名佳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第八居民组农民。2009年10月30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3月16日由临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辩护人崔浩,临猗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佳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佳及其辩护人崔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高佳伙同李X、王X(均已判刑)、“刀”“大个”“青山”(三人具体身份有待查明)携带一把“枪”、两把匕首、两根棒球棒等工具,窜至临猗县唯多利亚宾馆508房间内,采取持“枪形物”威胁、用匕首捅等手段,抢走房间内人员李X、李XX、丁XX等人人民币17000余元、港币2140元、澳门币30元、泰铢920元;事后高佳分得现金2000元。2015年3月16日,高X到临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高X辩称,我是投案自首的,对案件的事实及罪名的认定无异议,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判处。被告人高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没有积极实施犯罪,只是在李凯等人由“教训他人”变为“抢劫”犯意后,被告人没有制止,被动的留在现场,主观恶性小。请法庭结合以上观点能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晚,李X酒后来到临猗县唯多利亚宾馆看别人赌博时,因其声音大而被人驱赶,离开宾馆后该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次日晚李X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高佳、王飞、“刀”、“大个”“青山”(三人具体身份不明),李凯准备了刀具、棒球棒等作案工具,窜至临猗县唯多利亚宾馆楼下。李X指使“刀”上楼打探,确认508房间有人后,高佳、“大个”一人拿一根棒球棒,王X和“刀”一人拿一把匕首,李X手上拿一个用布包着的棍状物品,由李凯敲开门口后,五人进入房间。“刀”持水果刀将李冰杰桶伤,李凯持“枪形物”,其他人分别持匕首、棒球棒等工具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李XX(该当时背着被害人李X的包)、丁XX等人民币17000余元、港币2140元、澳门币30元、泰铢920元。事后,被告人高佳将分得的人民币2000元于次日已退还给李凯,李X赔偿了被害人李X经济损失39000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高佳到临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过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报案材料,主要内容:(1)我叫李XX,2013年10月6日凌晨1点左右,我在临猗县唯多利亚宾馆508房被人用刀捅伤并且抢走现金37000元。(2)我叫丁XX,2013年10月6日凌晨1点左右,我在临猗县唯多利亚宾馆508房被人用刀和枪威胁并抢走我现金1300元。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3年12月27日,临猗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对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高佳网上追逃。2015年3月16日,高佳到我局投案自首,该犯罪嫌疑人具备投案自首情节。3、李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张,主要内容:在见证人陈X的见证下,侦查员于2014年3月7日10时38分押解李X由看守所出发,在李X的指引下进行涉案地点的辨认。10时42分,侦查员在李X的指引下来到临猗县唯多利亚宾馆门口,李X指出其就是由此进入唯多利亚宾馆,李X随即带侦查员进入大厅服务台北侧的电梯口处,李X指出其就是由此乘坐电梯上到五楼进入抢劫现场,随后李X带领侦查员乘坐电梯上至宾馆五楼,接着步行来到唯多利亚508房间门口,李X指出该房间就是抢劫的现场;随即李X带侦查员进入508房间,李X指着房间靠窗位置的麻将桌称案发当天其就是从这张麻将桌上将现金抢走的。李X2013年12月25日辨认笔录:在见证人李博的见证下,李X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高佳。4、王X2013年11月20日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1张,主要内容:在见证人李X的见证下,王X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高佳。王X2013年11月20日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1张,主要内容:在见证人李X的见证下,王X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老鼠强”李凯。5、扣押笔录、临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照片7张,主要内容:2013年10月12日,刑侦一中队民警王武军、陈冰在运城市法兰精品酒店301房间内扣押李X所持有的黑色男士背包1个,笔记本4本,借条1张、灰色钱包1个、李X身份证1张、澳门币30元、港币2140元、泰铢940元。6、领条,证明李X2013年1月7日将扣押的被抢物品领走。7、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运中刑一初字第2号,证明:2009年10月30日高佳因寻衅滋事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8、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运中刑二终字第141号,证明2014年11月7日,同案犯李凯因本案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王飞因本案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9、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高佳2011年2月26日从盐湖区看守所刑满释放。10、户籍证明,证明高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八组粮农。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XX证言,主要内容:我和李X是朋友。2013年10月8日晚18点左右,李X和“刀子”找我,说他在临猗持刀把别人抢了,李X说他在临猗唯多利亚宾馆看打麻将被李X的人撵出来,没面子。第二天晚上,他和“刀子”、“大个”、“青山”还有两个人持刀,在唯多利亚宾馆将还在同一房间内玩牌的所有人钱抢了,想让我把事情解决了。第二天我就把“包子”叫来问怎么回事,“包子”说李凯喝酒了在宾馆胡闹,李X把他撵出来他觉得没面子,第二天就去把别人抢了,然后我打电话问李晓,李X说李凯带好几个人拿刀和枪,拿枪顶着他,其中一个拿刀将人捅伤,把玩牌所有人钱都抢了,我问李凯是否拿枪了,李X说就是,我将李X骂了一顿,随后和李X见面想私了,没说成,之后两三天一直在说这事。被抢的钱李X他们分了。2、证人李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0月1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我的绰号叫老鼠强。我2012年11月份左右因吸毒被盐湖区禁毒大队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1年10月份左右因非法拘禁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三个月。2013年10月7日左右的一天23时左右,我酒后到唯多利亚宾馆5楼麻将室找朋友“包子”,当时“包子”和几个人正在推牌九赌博,我便在后面开始钓鱼,钓鱼过程中,负责看场子的一个28岁左右的年轻人就骂我:“你喝酒了,你滚出去”,我没理会他只是用眼睛白了他一下,负责组织场子的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就骂我:“你翻鸡巴”,看场的人就准备赶我走,在场上玩的一个朋友就出来打圆场,场主和看场的就没再为难我,我又坐了两、三分钟就离开了。第二天17时左右,因为前一天在临猗受气,我准备晚上再去一趟教训骂我的年轻人,我害怕去临猗人多我走不了,我先从朋友“波哥”家取上我寄放在他家的一支双管猎枪,然后陆续给朋友“大个”、“佳佳”、王X、“刀”和青山打电话,电话中我对他们说我在临猗受了欺负,让他们和我一起去教训骂我的年轻人。到了零时左右,我开车六个人来到唯多利亚宾馆门口,我让“刀”上去宾馆五楼看一下麻将室有没有人,“刀”回来告诉我说听见五楼有麻将的声音,我便叫上“大个”、“佳佳”、王飞、“刀”上去了,到宾馆五楼的麻将室后,见有十来个人,“包子”和几个人在刚进门的麻将桌上推牌九,我拿着枪对在场人说:“都不要动”,然后我就找前一天骂我的年轻人没找见,感觉面子上过不去就想刁难一下组织赌博的晓(后来听说叫李晓,我就故意向他索要欠我的15000元,李晓说马上倒不开,我才将场上人的钱全要走了,李晓欠我钱没有手续,没有其他人知道),“刀”指着一个瘦瘦的年轻人(放款的)问我:“是这个人骂你的?”我还没说话,“刀”掏出一把水果刀在瘦子腿上捅了一刀,我赶紧挡说不是这个人。“刀”就站到一旁,我从地上把抽水的纸箱拿着放到桌上对玩牌九的说:“你们把钱都放到箱子里面”,说着我先把包子面前的钱放进纸箱,随后玩牌九的另外三个人把自己面前的钱也放进了纸箱里,我看见旁边放款的年轻人背着一个男士背包,我让他把背包也放到箱子里。随后我把纸箱递给了和我一起来的一个人(具体谁记不清),我们五人一起出了宾馆,坐上车后,我开车他们把纸箱里的钱数了一下有17000元左右,还有十来张外币,回到运城后,我分给“青山”2000元,分给“刀”、“佳佳”、“大个”、王X一人3000元,我将剩下的3000元、放款的包和十来张外币拿上,我们就分开了。猎枪是我2008年6月份左右在飞机场附近的路边一个新疆人手上购买的。猎枪长约80cm,双管,枪管长约50cm,竖管,钢制,枪柄长约30cm,木质,红棕色,使用的是塑料的猎枪子弹。回到运城后我把枪又放到了“波哥”家。子弹是圆柱形的,高约10cm,直径长约2cm,红色塑料外皮。去临猗时带了两发子弹。去临猗时我还让“刀”买了两个棒球棍,还有就是“刀”身上的水果刀。棒球棍回运城的路上扔了。水果刀长约10cm,折叠式的,刀刃长约5cm,黑色,刀柄长约5cm,黑色。当时去唯多利亚宾馆是为了找骂我的年轻人,没有找见,感觉面子上过不去,想捣乱他们的场子就向在场人要钱了。我提出要钱,他们四个站在旁边没有说话。我到五楼麻将室时,用裤子将枪裹着拿在手上,什么也没干,只是在“包子”拦我时,我吓唬说:“你不要拦我,我这枪上膛着”。我分到的钱后来还给了开场子的年轻人,十几张外币我放在了放款年轻人的背包里面。我将背包拿走后,包里有四五个笔记本,一张借条、一个钱包,其他没有留意了。背包我放在运城法兰宾馆301房间,现被公安扣押了。2013年11月13日第三次讯问笔录:我以前供述说去唯多利亚宾馆508房间时带了一把双管猎枪,我当时喝酒头有点晕,真实情况是我当时将猎枪放在车上,我们一起去508房间时,我带的是一根棒球棍(棒球棍用一条旧裤子缠着)。我虽然拿的是棒球棍,但是害怕打了人以后走不了,用裤子将棒球棍包住伪装成枪吓唬他们。猎枪子弹是散弹,我害怕带上去后万一局面控制不住,我开枪后伤及无辜。李凯在庭审中供述,我在公安机关说的关于买枪、持枪抢劫的过程是瞎说的,公安机关抓住的时候我喝多了,第二天酒还没有醒,说的是醉话。我没有在新疆人手里没有买过枪。是我打电话叫的人,准备的凶器。我去临猗唯多利亚宾馆是为了出气,我进到宾馆时没有带枪,我用从路上捡来的烂裤腿裹了一根棒球棒,为了吓唬宾馆里的人。3、证人王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2009年7月因聚众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7月28日从盐湖区看守所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22时左右,我在运城市大胡网吧上网,“老鼠强”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一会跟他去临猗帮个忙,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老鼠强”开车来接我,车上还有“刀”“佳佳”,老鼠强说:“昨天我去临猗一个赌场玩,被看场的一个年轻人骂了,年轻人还准备打我,今天咱们过去找一下这个年轻人”,我们都同意去。上车后,我看见车后窗跟前放着两根棒球棍,随后“老鼠强”开车到了条山街一个商店,他下去买了两把匕首,将买来的匕首放在车驾驶室旁边的储物箱内。随后,“老鼠强”开上车在关公像附近接了一个25岁左右的年轻人,后又在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接上“大个”,我们六个人就开车往临猗走。我们到临猗县城西边一个宾馆门口停下,“老鼠强”让“刀”先看赌场在三楼还是五楼,过了五分钟,“刀”回来说不在三楼,“老鼠强”说:“肯定在五楼,你们带上东西咱们上去”,在关公像跟前接的年轻人不去,“老鼠强”就让他在车上等。随后,“大个”、“佳佳”一人拿一根棒球棍,我和“刀”一人拿一把匕首,“老鼠强”手上拿一个用布包着的棍状物品(具体什么东西不清楚),我们五个就走楼梯上到五楼一个拐角处的房间,“老鼠强”敲开门口,我们五个一起进了房间。当时房间里有十来个人,房间中间的麻将桌跟前有四个人在推牌九,有两个人在看,床上躺两三个人,两三个人在玩电脑。我们进去后,“老鼠强”说:“你们先不要玩了,都站起来,昨天骂我的那个年轻人在哪里?”,刚说完“刀”就走到一个瘦瘦的年轻人跟前问:“是不是你骂的”,还没等年轻人说话,“刀”就在这个年轻人腿上捅了一刀,“老鼠强”拦住说不是这个人,在麻将桌前一个叫“包子”的人对“老鼠强”说:“都认识,你们不要闹了”,“老鼠强”说:“不管你们的事,我是来找昨天骂我的那个人”。麻将桌前一个有纹身的人说:“那个年轻人不在”,后“老鼠强”先和“包子”说了句:“今天给你打电话让你还我的钱,你说没钱,现在又在这赌博”。完后,“老鼠强”对我们说:“把桌子上的钱装起来”,“刀”就将麻将桌上的钱全部装进一个纸箱内,我记不清是“刀”还是“老鼠强”还从麻将桌跟前站着的一个年轻人身上拿了一个背包。随后,“老鼠强”让我把装钱的纸箱拿上,我们一起出了宾馆。我们开车到“大个”家门口,带的刀子扔到路上了。“老鼠强”数了有2万余元,“老鼠强”给了大个5000元,给我、“佳佳”、“刀”一人3000元,给了关公像跟前接的年轻人2000元,剩下钱和背包“老鼠强”拿着,随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第二天晚上,“老鼠强”打电话说要和对方解决这事,我把3000元又给了“老鼠强”。两根棒球棒长约1米,直径有10cm;两把匕首一模一样,都是折叠式的,刀刃约10cm,钢制,刀柄长约10cm,钢制,刀柄和刀刃都是黑色的。李凯打电话叫的我和其他人,凶器是他准备的,在车前面放着一个用布裹着的东西,我不知道那是啥。我在现场没有动手,只是跟着他们进去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丁XX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10月5日晚7点左右,我朋友王XX给我说,他和“包子”去唯多利亚宾馆508房间打麻将,让我和他一起去,到后房间有3个人,我、王XX和另外2个人开始打麻将。到了凌晨1点钟左右,从外面进来5个人,其中两个人拿着棒球棍,一个拿着匕首,一个拿着长砍刀,一个拿着80公分长的单管猎枪,拿枪的那个人让我们都别动,“包子”认识拿枪的那个人,并上前挡拿枪的人,拿枪的人说:“你别动,别以为我这是假枪,我这是真枪,都上膛了,你别拿手挡,小心打中你”。拿枪的那个人来到我们其中一个人跟前,用枪对着那人头右边,让他把背的包交出来,那人不给,他就拿枪顶着那人的头,将他的头压在桌子上,把他的包拿走了。拿匕首的人用匕首在那个人右腿后面捅了一刀,其他人就把受伤的那个人拉到床边了。拿枪的人又让房间的所有人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并且把桌子下面的方便面箱扔到桌子上,让我们都把钱放进去,我当时掏钱慢,他还用枪管在我胸前撞了我一下,我们由于害怕,就都把钱放在箱子里了,拿匕首的那个人说他就是运城的老鼠强,谁要不服气就去找他,然后他们5个人就都走了。我被抢了1300元现金,其他人具体被抢多少我就不清楚了。在场人我只认识王XX,其他人不认识。抢劫我们现金的年轻人手上拿了一把长约80厘米左右的单管猎枪,枪管是黑色的,长约50厘米,后面有个木质的枪托,深黄色的,长约20厘米,其他情况没有注意。刚开始进来的时候,那个年轻人用一件衣服把猎枪包着,后来他把衣服拿开,我看清楚了枪支的情况,我看着是真枪。2、被害人李XX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10月6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在临猗县唯多利亚宾馆508房间找朋友“东哥”玩,当时他们好几个人在房间打麻将,在房间停了半小时左右,从外面进来5个人,其中两个拿棒球棍,一个拿匕首,一个拿长砍刀,一个拿着80公分长的单管猎枪。拿枪的那个人让我们都别动,我们中一个叫“包子”的认识拿枪的那个人,并且上前挡拿枪的那个人,那个人对“包子”说:“你别动,别以为我这是假枪,我这是真枪,都上膛了,你别拿手挡,小心打中你”。拿枪的人走到我跟前,用枪对着我头右边,让我把背的包给他,我不给,他就拿枪顶着我的头,将我的头压在桌子上面,把我的包拿走。拿匕首的那个人指着我问拿枪那个人,是不是我骂过拿枪的人,然后就用匕首在我右腿后面捅了我一刀,我就被别人拉到床边了。拿枪的人又让在房间的所有人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放在桌子下面的方便面箱子里,我就都把钱放进箱子里了,拿匕首的那个人就说他是运城的老鼠强,谁要不服气就去找他,然后他们5个就都走了,我就去医院包扎伤口了。我被抢了现金37000元,其他人也被抢了现金,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被害人李XX在庭审中陈述,我当时没有看清李X拿的是不是枪,只知道是管状物,我以前说的跟这次不一样的话,以当庭说的为准。3、被害人李X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10月6日1时左右,我、李XX、丁XX、金X、三四个不认识的人在508房间。当时金生、丁XX还有两个人在推牌九,这时进来五个年青人,一个拿匕首,一个拿砍刀,另两个各拿棒球棍,还一个拿一棍状物品(外面用黑衣服包裹着),拿棍状物品的人说:“我来找人,你们都不要动,昨天跟我吵架的年青人呢”。我见过这个年轻人,吵架时我在场,我知道他找黑峰,我说他不在,年轻人又问我他家在什么地方,我说不知道。旁边拿匕首的人对拿棍状物的说:“他不说拿枪把他腿打断”拿棍状物的又问我一次,我说真不知道。年轻人说:“你以为我拿的不是枪?”,说完,他将外面的衣服掀开,我看见是一把猎枪。随后,拿枪的人对房间人说:“把钱都拿出来”房间人都没有动,拿枪的人走到麻将桌跟前在靠近窗户的一个人背后打了两下,并让这个人将钱拿出来,这个人便从身上拖出来一摞现金放在桌子上,其余人也将钱拿出放在桌上,拿匕首的人看见李XX身上背着一个包(包是我的),就用刀在李冰杰腿上捅了一刀将包拿走了。随后,拿枪的年轻人和拿匕首的年轻人从地上拿起一个纸箱将桌子上的钱和我的包都放在纸箱里面拿走了。过了两三天,我接了个陌生电话,对方说抢钱的事是他干的,说知道错了,问我什么意思。又过三四天,赵建平给我打电话说:“抢钱的年轻人是我司机,咱们把事情处理了”,之后一段时间赵XX一直打电话说这事,又过四五天,赵XX等人和我在203房间见面,赵XX给我房间放了39000元,我赶紧给赵XX打电话,赵XX让我把钱拿上想办法给其他人说说将这事处理了。抢钱的五个年轻人,拿枪的我见过两三次,拿枪的年轻人25岁左右,身高约175厘米,身材较瘦,其他情况不清;拿匕首的25岁左右,身高约170厘米,中等身材;其他三人站在原地没动,我记得有一个拿棒球棍的年轻人身上穿一件黑色警用作训服。枪是一把猎枪,长约1米,枪管是黑色的,长约80厘米,枪管下面是一个黑色的手托,木质的,枪管右面是一个木质的枪托,长约20厘米,其他情况没有留意;匕首长约15厘米,折叠的,刃长约8厘米,上面有黑色喷漆,柄长约8厘米,金属材质,黑色;两个棒球棒长约1.5米,其他情况记不清了。当时六七个人都把钱拿出来了,具体每人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的背包(李XX背着)里有3万元左右现金,我的身份证、一个钱包、四个笔记本、一张别人给我打的借条和几十张各种外币。外币有泰铢、港币、澳门币,都是我旅游时收集的,具体金额记不清。赵XX给的39000元,我留了17000元,剩下的我给丁XX退了4000元,金生退了5000元,剩下的两个人退了13000元。我和拿枪的年轻人没有经济来往。被害人李X在庭审中陈述,我没有看清李X手里拿的是不是枪,拿没拿他自己应该知道,我以前说的跟这次不一样的话,以我当庭说的为准。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佳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今天是来投案自首的。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18时左右我在家睡觉,李凯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运城喝酒。喝酒的有李凯、“刀”、还有几个陌生人。最后就剩下我、李X、“刀”,李X说我们一起去临猗逛,我和“刀”都答应了,由于我喝多了在车上睡觉,过了不知道多长时间,“刀”把我叫醒,我发现王X和“大个”也在车上,我问李凯去哪里,李凯说:“昨天晚上我在这个宾馆赌博被人打了,一会你们和我上去教训一个打我的人”,我说“你别上去,你把人叫出来解决事情”。李凯说:“他当着那么多人的面打我丢我的人,我也要当着人多的面教训他,扇他两耳光都行”,我就没再说什么了。等了大约二十分钟,李X让我们和他去宾馆里面,临上去前李X从车后窗下面拿出两根棒球棒给了我和“大个”。我对李X说:“你上去收拾一个人拿棍干什么。”李X说是上面人多带上防身。这样,我就将棒球棒塞进衣服后面跟着他们进了宾馆,来到四楼(或者五楼,具体楼层记不清了)一个房间门口,李X他们敲门先进去,我在门口站着等了四五分钟我才进去。我看见房间里有八、九个人,其中四个人在麻将桌上推牌九,旁边有几个人站着看,剩下的人躺在床上。我刚在门口站好就看见“刀”用一把匕首追着一个年轻人,用匕首在那个人腿上捅了一刀。我问李凯找到人没有,他说人不在。这时候房间里一个30多岁推牌九的人和一个看的人过来推李凯。李凯从衣服里掏出来一个用衣服包着的东西指着两个年轻人说:“你别动,没有你们的事,我这是枪。”这两个人就不动了。这个时候李凯指着放在麻将桌旁边椅子上的一个纸箱对王X说:“你把桌子上的钱放到箱子里”,王X和“刀”就到麻将桌跟前开始往纸箱里放钱。在此过程中,麻将桌旁边一个挎挎包的年轻人往后退了几步,李X看见后对“刀”说:“你把他身上的包拿上”,“刀”走过去从年轻人身上将挎包拿上。王X把麻将桌上的钱都放到纸箱里了。李X让我们走,“刀”拿着挎包,王X拿着装钱的纸箱我们陆续从房间里出来,临出门的时候李凯对房间里的人说:“我不是针对你们,钱我会还给你们,你们让昨天打我的人给我道个歉就行”。我们从房间出来后,李凯开车带我们回到了运城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村口,李X让我把纸箱里的钱数一下,共有17000元左右,我把钱给了李凯,李X拿出一摞钱给了“大个”,“大个”就走了。我们回到市区,我和王X在条山街下的车,李X给我个王X身上各塞了一摞钱,后来我数了一下是2000元钱,王X拿了多少我不知道。第二天李X让我把分的钱拿回来,我便将2000元给李X送过去了。后来我听说李X因为抢钱的事被公安机关抓走了,我想我肯定脱不了干系,因为家里有事一直没来投案自首,今天我考虑清楚了便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X绰号“老鼠强”,盐湖区金井乡南扶村人。王X,27岁左右,盐湖区龙居镇人。“大个”,真实姓名为高XX,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人。“刀”真实姓名不清楚。五、视频资料1、高佳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唯多利亚宾馆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该光盘记载了被告人高佳等人进入唯多利亚宾馆508房间的过程,及各自携带凶器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佳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观点,经查,被告人在作案初始被告知是去“教训”人,到现场后因李X突发抢劫犯意,被告人高佳虽没有制止,但亦未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而是站在一旁观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一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高佳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高佳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当庭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谷岩代理审判员 李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