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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曾细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曾细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096号原告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细梅,女,1974年4月23日生。原告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被告曾细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管东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