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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丽与尚玉玲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尚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尚玉玲,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陈丽与尚玉玲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40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尚玉玲应支付申请人陈丽案款2948.77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玉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408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毕连元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