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丽与尚玉玲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尚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尚玉玲,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陈丽与尚玉玲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40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尚玉玲应支付申请人陈丽案款2948.77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玉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408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毕连元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