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邢跃生与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99-1号申请执行人邢跃生,男,195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申请执行人尹振军,男,195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邢跃生申请执行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尹振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振军于2015年9月7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振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尹振军名下有豫EYY1**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尹振军名下豫EYY1**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