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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军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军华,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公诉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军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军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军华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多次从“杰杰”、“老人头”手中购买冰毒和麻古。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还贩卖给贺某某、欧阳某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军华在耒阳市太平圩镇武桥村村委会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一小包冰毒和麻古。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军华在永兴县屠宰场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一小包冰毒和麻古。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军华在耒阳市太平圩乡水库附近的一栋房子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一小包冰毒和麻古。4、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军华在耒阳市太平圩乡水库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一小包冰毒和麻古。5、2014年底的一天、2015年2月18日、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邓军华先后在永兴县坪田圩市场上其摩托车修理店内,3次(每次100元)贩卖冰毒和麻古给欧阳某某。该院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出具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邓军华的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且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军华辩称,他只是吸食过,没有卖过,在派出所所作的供述均是派出所打他,逼他承认的。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军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邓军华在公安机关的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2014年12月份的某二天,2015年正月18日,被告人邓军华分别在耒阳市太平圩乡真武桥村村委会附近、永兴县屠宰场附近、耒阳市太平圩乡水库附近的一栋房子内、耒阳市太平圩乡水库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一小包冰毒和麻古。并辨认出邓军华。3、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过小年的前几天的一天、2014年大年三十、2015年正月初三或初四,在永兴县坪田圩市场上被告人邓军华的摩托车修理店内,先后3次贩卖冰毒和麻古给他,每次100元。并辨认出邓军华。4、证人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12月份的一天、2015年1月份的一天,他与“细猴子”(即贺某某)、邓军华、吴某某在太平水库旁的他的家里吸食了邓军华带来的毒品麻古、冰毒。第一次是“细猴子”买的,100元的麻古、冰毒;第二次“细猴子”要他出100元毒资,他讲没钱,邓军华说以后有钱就拿。并辨认出邓军华。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半个月后的一天,他与“细猴子”(即贺某某)、邓军华、匡某某在太平水库旁的匡某某家里吸食了邓军华带来的毒品。二次都是“细猴子”买的,都是100元的麻古、冰毒。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邓军华、欧阳某某、贺某某、吴某某、匡某某被抓时,尿检结果均呈阳性。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军华犯罪时已经成年。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贺某某、吴某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邓军华系被抓获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军华无视国家法律,7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军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军华提出他只是吸食过,没有卖过,在派出所所作的供述均是派出所打他,逼他承认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邓军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其七次贩卖的事实,且有证人欧阳某某、贺某某、吴某某、匡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同时,为核实被告人邓军华的庭审辩解意见是否属实,本院调取了公安民警询问被告人邓军华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该全程影音光盘如实记录了被告人邓军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连贯的,并非如被告人邓军华在庭审时说的每一次贩卖毒品的有罪供述均是公安民警殴打所致。故本院对被告人邓军华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邓军华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晓亚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 欢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