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568号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源。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1785.5元。由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