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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某、于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于某,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于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迪、被告人姜某、于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多次在被告人于某、李某夫妇二人提供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东里品川电镀后山一平房内,用扑克以推牌九方式组织赌博,每次均在10人以上,每次抽取庄家赢得赌资10%的好处费,并给被告人于某、李某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2013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组织夏某、段某、孙某甲、付某、刁某、佀某、付某、王某甲、王某乙(以上人员已被行政拘留)、戚某等人到此平房内进行赌博。当时22时许,公安民警在此房内将参与赌博的夏某、段某、孙某甲、付某、刁某、佀化忠、王某乙、王某甲抓获,戚某在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前已经离开,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92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于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姜某、于某、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三次在被告人于某、李某夫妇二人提供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东里品川电镀后山一平房内,用扑克以推牌九方式组织赌博,每次均有七八人,每次抽取庄家赢得赌资10%的好处费,并给被告人于某、李某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2013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组织夏某、段某、孙某甲、付某、刁某、佀某、付某、王某甲、王某乙(以上人员已被行政拘留)、戚某等人到此平房内进行赌博。当时22时许,公安民警在此房内将参与赌博的夏某、段某、孙某甲、付某、刁某、佀某、王某乙、王某甲抓获,戚某在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前已经离开,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9200元(未随案移送)。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赌资、作案工具扑克牌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刁某、孙某甲、段某、王某甲、夏某、付某、王某乙、佀某、邹某、南某、孙某乙证言、被告人姜某、于某、李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于某、李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于某、李某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于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