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莫兆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莫兆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王春华,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11X。委托代理人梁庆愉,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明月。被告莫兆滨,男,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135。原告王春华诉被告莫兆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庆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3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后,被告立下借据一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给原告。2、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被告承当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上面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现向王春华先生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其中叁拾捌万元划入指定户名:莫兆滨,账号:62×××68,剩余贰万元是现金。特立此据。借款人莫兆滨,身份证��:××。2013年8月31日。”其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但被告拖欠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据、转账凭证、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借款《借据》、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属不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的规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逾期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本院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兆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华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8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莫兆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珏审判员 蔡 毅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华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