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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荣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荣耀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32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荣耀。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胡祥甫、钱文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荣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绍诸刑初字第11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荣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力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荣耀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本案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刑初字第1154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