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永明申请执行中国共产党自贡市委员会办公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明,中国共产党自贡市委员会办公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14号申请人梁永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自贡市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吴丕,秘书长。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易志敏,总经理。本院在办理梁永明申请执行中国共产党自贡市委员会办公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080.8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