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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树山与邓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山,邓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309号原告赵树山。委托代理人黄啟高,南宁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杰。被告邓金秀。委托代理人唐咸燕,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山诉被告邓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树山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