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卓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934号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吉平,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甘洪宁,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蔡卓斌,女,汉族。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