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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701-2号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社区黄桥大道以东(黄麻纺织厂内)。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被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长沙金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廖新其。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17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了被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金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李剑红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