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法兴与王春明、俞岳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法兴,王春明,俞岳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504号原告朱法兴。委托代理人王静英,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明。被告俞岳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负责人邵晓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发诉被告王春明、俞岳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兴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兴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兴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朱兴发负担。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