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运涛不服被告广元市公路路政管理处作出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涛,广元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行初字第23号原告:王运涛,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侯少刚,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广元市公路路政管理处,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必勇,处长。委托代理人:李于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运涛不服被告广元市公路路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政处)作出的广路政许补(2015)1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市路政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少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于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路政处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广路政许补(2015)1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王运涛对其提出的超限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申请补正:1.安全评估报告(原因:车辆总重超过设计承载能力);2.运载方案。原告王运涛诉称,一、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行政许可申请,被告接收材料后,作出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交下述补正材料:“1.安全评估报告;2.运载方案。”原告认为该通知属“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违法增加了原告的义务,加重了原告的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网站“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办事指南”一栏中均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和运输方案的规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在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许可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如果原告不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则被告不会受理申请;如果原告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则需要支付高额成本。被告违法发出的补正通知,实际上等于剥夺了申请人依法被受理行政许可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告市路政处辩称,颁发超限运输通行证的主体是四川省交通厅,被告无权颁发该证,被告不是本案诉讼适格的主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13日,西安老侯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侯运输公司),向被告市路政处申请办理其公司陕AMxx**号车辆的超限运输许可证,原告王运涛作为该公司的经办人向被告市路政处提交了介绍信、老侯运输公司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被告市路政处于同日向原告王运涛作出了广路政许补(2015)1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1.安全评估报告;2.运载方案。二、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跨省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沿线省级公路管理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审批,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被告市路政处不具有跨市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审批权,仅是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跨市(州)超限运输省市联网审批管理办法》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跨市(州)超限运输许可,由省级公路管理机关设置的代办点。三、2015年4月20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向老侯运输公司颁发了陕AMxx**号车辆的超限运输证,该公司的经办人即本案原告王运涛于当日领取了该证并出具了领取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王运涛并未向被告市路政处提出超限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也不是本案所涉超限运输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被告市路政处针对其作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显属对象错误,但该通知书并未对原告王运涛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运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运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 军人民陪审员 谭春林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