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方伍、梁昌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5号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正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伍,男,1964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梁昌霞,女,1962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伍、梁昌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方伍、梁昌霞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