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方伍、梁昌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5号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正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伍,男,1964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梁昌霞,女,1962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伍、梁昌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方伍、梁昌霞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