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亮与俞志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亮,俞志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129号申请执行人肖亮,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俞志淼,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亮与被执行人俞志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俞志淼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查封属被执行人俞志淼所有的闽F×××××车辆,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另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资源、矿产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志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