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孙莹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孙莹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4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1号。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宏伟,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丁亮,律师。被告:孙莹瞳(曾用名孙敏),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孙莹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孙莹瞳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被告孙莹瞳负担。审 判 长 付立杰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