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行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庄梅蓉与被执行人朱海云、兰桃英、苏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1121-1号申请执行人庄梅蓉。被执行人朱海云。被执行人兰桃英。被执行人苏建超。申请执行人庄梅蓉与被执行人朱海云、兰桃英、苏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