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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坤伟与蔡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伟,蔡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陈坤伟���告蔡智原告陈坤伟诉被告蔡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坤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7日签订合同,被告将其在顺德区乐从镇良村俊豪饭店后面空地所要搭建的工棚工程发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完成,原告完成工程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8600元,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5000元外,被告尚欠原告13600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3600元。被告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搭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原告为被告施工完毕,被告只是支付了5000元定金,其余款项未支付。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7日签订合同,被告将其在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良村俊豪饭店后面空地所要搭建的工棚发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完成,原告完成工程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8600元,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5000元外,被告尚欠原告13600元。本院认为,从原告构筑的工事看,该工事实际并非建设工程,其搭建的仅为临时性的简易工棚,即本案实际应为承揽合��纠纷。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为被告搭建好了工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报酬,现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仍余13600元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的报酬136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蔡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坤伟人民币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国艺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