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彭良春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城市维护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良春,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城市维护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彭良春。委托代理人陈秋梅。被告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城市维护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良春诉被告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城市维护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良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城市维护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良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良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彭良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