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岩清与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岩清,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徐岩清,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徐岩清与被告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明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岩清的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岩清诉称:徐明因经营需要,自2013年3月2日起至同年3月29日止,先后三次向徐岩清购买服装,徐岩清按约定履行了交付服装的义务,但徐明未给付货款,累计欠徐岩清货款9804元。徐岩清多次催要,徐明拒不支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徐明立即给付徐岩清货款9804元;二、案件受理费由徐明负担。徐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徐明因经营需要,自2013年3月2日起至同年3月29日止,先后三次向徐岩清购买服装,徐岩清按约定履行了交付服装的义务,但徐明一直未给付货款,累计欠徐岩清货款9804元。徐岩清多次催要,徐明至今拒不支付。以上事实,有徐岩清的身份证复印件,徐岩清的陈述,徐明向徐岩清出具的账目清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徐岩清与徐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徐岩清按约定履行了交付服装的义务,而徐明至今拒不支付下欠货款,显属违约,徐明应当及时如数给付下欠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徐岩清清偿所欠货款98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群代理审判员 江 挺人民陪审员 江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