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民委员会与霍邱县茂枝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21号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法定代表人:张学德,系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启明,公民代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宁,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霍邱县茂枝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法定代表人:陈枝勇,系霍邱县茂枝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虎,系霍邱县茂枝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全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永波,系霍邱县茂枝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全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霍邱县茂枝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民委员会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