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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英某与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某,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英某,农民。被告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某与被告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庭工作人员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并未按照法庭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法庭陈述未到庭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英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