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英某与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某,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英某,农民。被告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某与被告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庭工作人员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并未按照法庭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法庭陈述未到庭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英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