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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李某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喜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