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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建章��洛阳飞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飞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法定代表人:贾善超。委托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章。委托代理人:骆××,孟津县白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洛阳飞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飞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涛渠,被上诉人李建章的委托代理人骆××到庭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国欣审 判 员  沈可可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