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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前进与曹新义、郝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07-3号原告李前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被告曹新义,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郝金彩,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进诉被告曹新义、郝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