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前进与曹新义、郝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07-3号原告李前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被告曹新义,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郝金彩,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进诉被告曹新义、郝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