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确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冯某某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呼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确字第0007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申请人:呼某某,女,汉族,生于20**年*月*日,学生。法定监护人:呼某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系呼某某之父。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呼某某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依法指定由审判员庞建军审查此案,确已审查完毕。2015年8月14日,双方当事人李某某与呼某某在岐山县凤鸣镇某某路县某家属院门口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方共同协商就此纠纷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申请人李某某全部承担申请人呼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医疗费(以医院结算票据为准)已支付。二、由申请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呼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经济法律方面的纠纷,互不纠缠,双方签字生效。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岐山县凤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申请人李某某、呼某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庞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继凯 来自